一、情况简介。

若伤者存在呼吸系统疾病、肾病等,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可能会对损害结果具有扩大影响,比如:交通事故造成肋骨骨折,因伤者存在呼吸系统疾病,平时无大碍,但因该事故,可能导致严重就需要先治疗呼吸系统疾病,呼吸系统相关指标稳定后,才可以对骨折进行治疗,所以,从原因力上来看,伤者自身的基础疾病与为治疗呼吸系统疾病所花费的医疗费之间存在一定的影响,此种情况,肇事方可以主张减轻责任吗?

事故现场

二、肇事方主张。

虽然自身疾病并不属于伤者的过错,但由于伤者自身原有疾病导致损害后果的扩大,损害后果超出正常情况下的预期范围,从法律上因果关系来看,应根据伤者自身疾病对伤残的因果关系参与度来确定肇事方责任大小。

两车相撞

三、笔者评析。

对该观点,笔者不予认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民法典》相关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被侵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只有在被侵权人对损害结果存在过错,或者对损害结果的扩大存在过错,侵权人才可以减轻责任,而伤者自身的基础疾病、体质等等,这些不能认定为是伤者的过错,而且并未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确定事故责任时应依据受害人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作相应扣减,因此,肇事方无权要求减轻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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